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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典型案例曝光-凯发网站

2024-11-11 16:51 来源: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分享:


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交通路网的不断完善,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增加,且呈现多样化、个性化、差异化的发展趋势,合规运营的班线客车、城乡公交、出租车、网约车满足了群众大部分出行需求,但供需时间错位(如城乡公交、班线客车的营运时间和部分群众出行时间不匹配)、服务单一等因素,一定程度上给“黑车”提供了生存空间,城乡客运市场非法营运现象依然存在。

今年5月以来,市交通运输局统一负责中心城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,下属播州区执法大队在市交通运输局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的有力指导下,在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的密切协作下,紧盯重点时段、重点路段持续开展路检路查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


案例一

2024年6月20日,孟**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贵cd660**号荣威牌5座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在播州区鸭溪商贸城路段被执法人员路检巡查时发现,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,责令停止经营,对其处罚款10000元。

案例二

2024年6月21日,刘**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贵cg01**号长安牌7座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在播州区马蹄镇新坪路段被执法人员路检巡查时发现,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,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47元,并处罚款10000元。

案例三

2024年6月26日,罗**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贵c826**号长安牌7座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在播州区泮水镇西安村路段被执法人员路检巡查时发现,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,责令停止经营,对其处罚款10000元。

案例四

2024年8月22日,白**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贵cdf24**号哪吒牌5座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在播州区三合镇路段被执法人员路检巡查时发现,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,责令停止经营,对其处罚款10000元。

案例五

2024年9月3日,刘**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贵cd318**号长安牌5座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在播州区象山派出所路段被执法人员路检巡查时发现,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,责令停止经营,对其处罚款13000元。

【法规依据】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2023年8月21日修订)第六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,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

(二)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,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

(三)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,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,也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“黑车”。乘坐非法营运车辆,乘客的人身安全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
请广大市民朋友们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出行,为个人出行提供安全保障。要乘坐客运站(点)发出的有线路标志牌的合法合规客运车辆,或者有“出租”标志灯、装有计价器、持有服务质量监督卡、有监督举报电话的出租车,或者通过网上预约合法网约车。为此,我们呼吁广大朋友们,与我们一起共同参与到打击“黑车”行动中来,自觉抵制“黑车”,主动监督举报“黑车”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。

监督举报电话:12345、1232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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